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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轉讓必須具備如下條件,始得發生法律效力:
(1)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。合同的有效存在,是該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能夠轉讓的前提。在合同不存在、無效或者已經被解除等情況下所發生的轉讓行為是無效的。當然,對于可撤銷的合同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,例如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,如果撤銷權人為讓與人,即表明其已經放棄撤銷權,此時合同的轉讓應當有效。
(2)合同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。由于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涉及到原合同第三人的利益,因此,法律要求在轉讓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時,要通知原合同另一方第三人或者取得其同意。另外,對于法律規定需經國家批準的合同,轉讓同時應當經過批準。違背上述法律程序的轉讓是無效的。
(3)合同轉讓必須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。合同的轉讓本身是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一個合同關系,合同轉讓必須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。
(4)合同轉讓必須合法并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。
【相關依據】
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[19990315]
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;
(二)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;
(三)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。
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,應當通知債務人。未經通知,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。
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,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。
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,應當經債權人同意。
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,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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