責任至上,以人為本;保證質量,持續改進
預防污染,保護環境;風險管控,科學發展
根據財稅[2009]9號文件規定,一般納稅人自產的用微生物、微生物代謝產物、動物毒素、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,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%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,不得抵扣進項稅,由于生物制品很難取得進項,因此一般來說生物制藥企業會選擇按照6%簡易征收。但對一般納稅人藥品經營企業來說,取得的進項稅額是6%,而銷項按照17%來計算繳納增值稅,使得生物制藥批發、零售企業的稅負很重。
為解決該問題,20號公告規定,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,可以選擇簡易辦法,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%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。但是如果生物批發企業選擇3%稅率繳稅后,其下游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會減少,因此一些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一方的企業,如采用3%征收率,可能會影響其市場份額,因此20號公告又規定3%征收率是可選擇的,但是一經選定,在36個月內不得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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